委托或移交单位(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患者姓名:王××性别:男 年龄:43岁
身份证号:无
医疗机构名称:民航总医院
申请人或代理人: 患方代理人:陈益(律师)
医方代理人:渠华刚(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松林
鉴定会时间:2006年2月23日(星期四)14时
鉴定会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
一、委托或移交鉴定要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对王××和民航总医院的医疗
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双方争议要点
患方认为:
民航总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该院未对患者进行规范的病史询问。
2.该院未对患者认真进行体检。
3.该院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
4,该院在发现患者心电图改变时没有给予必要的注意。
由于该院的误诊误治行为导致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因此,我们认为患者的死亡与该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a
(详见陈述材料)
医方认为: 一
我院对患者的治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患者阿死亡与我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详见陈述材料)
三、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患方:
1.陈述材料10份,每份3页。
2争议要点10份,每份L页。
3鉴定会现场提供心电图报告单原件1份,共1页,阅毕已归还。
医方:
1.患者在民航医院内科门诊就诊经过10份,每份1页。
2患者在民航医院诊治经过的陈述10份,每份2页。
3.患者在北京大学病理系尸体病理解剖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0份,每份1页。4患者在民航总医院门诊注射、治疗、检查收费单和输液巡视单复印件10份,每份1页。
5鉴定会现场提供患者输液经过的材料复印件1份,共1页。
6鉴定会现场提供患者在民航总医院门诊注射、治疗、检查收费单和输液巡视单
原件l页,阅毕己归还。
四、有关调查材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病历封存材料一套,内容为:患者的诊疗手册原件1册,抢救记录单原件共2页,尸检报告原件1页。于2006年2月15日抽取专家编号前医、患、医学会三方在场拆封查对。鉴定会结束前对此资料是否再次封存征求医、患双方意见,医患双方均表示鉴定会结束后不再封存。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2005年11月23日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王××与民航总医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2005年11月28日向医、患双方发出提交鉴定材料的书面通知。
2005年12月2日,患方提交鉴定相关材料。2005年12月9日医方提交鉴定相关材料。
2006年2月13日朝阳区医学会根据本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组组成(消化科专业3人,急诊科专业2人,共计5名专家),并通知医、患双方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编号时间及地点。
2006年2月15日,医、患双方代表到朝阳区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五章之规定,从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编号,之前向医患双方公示专家名录。该程序结束之后,即书面通知医患双方鉴定会时间、地点及参会注意事项等,并向专家发送有关材料。
2006年2月23日14时,王××病例鉴定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会议室准时召开。医方代表出席3人,忠方代表出席3人,医鉴办工作人员出席3人。会前工作人员宣读会场纪律及程序,会议由专家组成员推选的专家组组长主持。
首先由医患双方按先患后医的原则进行陈述及补充发言,然后专家对争议的事实部分进行询问,询问结束后,医患双方同时退场。
专家鉴定组依据医、患双方提供的鉴定材料、现场陈述、答辩进行认真讨论。经合议,根据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做出鉴定结论,并签名。
六、诊治概要
患者王××,男,43岁。因“恶心、呕吐、心慌约4小时”于2005年6月22日上午就诊于民航总医院。当时查体:血压140/100丌雌№,心、肺、腹无异常发现,也t电图示sT—T改变。予以急诊留观输液,静点奈替米星,立复丁入壶,3小时余输液完毕患者离院。回家3小时后患者意识挺失,呼吸停止,晚6时40分送急诊科抢救,进行心肺复苏2小时25分无效。
七、专家分析意见
专家组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现有鉴定材料、现场陈述、答辩及尸体病理解剖结果,分析意见如下:
1.患者死亡原因为“急性坏死出血性胰腺炎,中毒性休克”。此病是一种高死亡率的危重疾病,且该患者临床表现不典型,为临床医师早期诊断增加了难度。
2患者留观后,民航总医院未能明确地履行告知义务,未按常规进行密切的观察,缺乏相应的记录;也未在留观过程中做必要的辅助检查,违反了门急诊的渗疗常规。
3综上,该院的诊疗过程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八、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l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院负轻微责任。
联系
Contact
QQ:1935218018 微信:13601205709 新浪微博
手机:13311585709 邮编:100161
邮箱:bjchenyi@163.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欣园南区3号楼215室
COPYRIGHT © 20179北京求文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北京求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