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新病理鉴定推翻原结论鉴定报告

    医学会尸检报告认定患者因急性胰腺炎死亡,患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机构认定:送检病理切片不存在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病理特征,胰腺少数区域被膜以及被膜下小叶内出现的小灶性出血符合猝死的病理学所见之一。本次复阅认为,患者宏某的死因非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根据其死亡过程,提示存在输液中突发哮喘窒息致急性死亡可能。

  • 甲强龙过敏致人死亡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宏某支气管哮喘诊断明确,有多年的病史,本次哮喘加重后就诊于延庆县医院急诊科。在吸氧治疗后症状缓解不明显的情况下,经治医生给患者输注了甲强龙80mg生理盐水100ml,用药数分钟后。患者出现了严重不良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方在选择甲强龙和用法、用量、用药速度上无违反医疗常规之处。该例用甲强龙后出现了罕见的、严重的、难以预料的过敏反应,另外从病理片上可见支气管内有痰栓形成。在此基础上过敏反应进一步加重支气管痉挛,导致窒息死亡。
    从患者的临床诊断症状,体征及再次复习病理片,无证据支持急性出血坏死型胰腺炎的诊断。
    院方在宏某的诊断治疗中无违反医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在与患者的沟通上存在有缺陷。另外,在医疗文书上无过敏史的相关记载。

  • 胆囊切除术后胆瘘肠粘连司法鉴定报告

    患者胆囊切除术后发生胆瘘、肠粘连,经鉴定,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急性坏死出血性胰腺炎,中毒性休克死亡

    患者原因为“急性坏死出血性胰腺炎,中毒性休克”死亡。
    患者留观后,民航总医院未能明确地履行告知义务,未按常规进行密切的观察,缺乏相应的记录;也未在留观过程中做必要的辅助检查,违反了门急诊的渗疗常规。该院的诊疗过程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轻微责任。

  • 腹腔镜手术气体栓塞,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对患者郑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且该过失在一定意义上降低了患者获得更好治疗结果的机会,故院方存在的过失不除外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