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或移交单位(人):延庆县人民法院(八达岭法庭)
患者姓名:宏某性别:男,年龄:43岁身份证号:
医疗机构名称:延庆县医院
申请人或代理人。文某(患者之妻)
鉴定会时间:2007—6—20
鉴定会地点:延庆县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室
一、委托或移交鉴定要求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就延庆县医院与患者宏某的医疗事故争议案,委托延庆县医学会,予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双方争议要点
患方认为:
1:患方代理人对患者宏某死亡后所做出的“因支气管哮喘发作伴急性出血性坏死型胰腺炎”的尸检结论不予认可。
2:患方认为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已经明确告知患者为过敏体质的情况下,医方仍然使用可能导致出现生命危险的药物。
3:医疗机构在患者病情危急的情况下,抢救不及时延误挽救患者生命的时机。
医方认为:
本院认为患者死因以北京市尸检中心所做出的结论为准,该患者因支气管哮喘发作伴发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致死,急性出血坏死型胰腺
医学会对医患双方的调查取证记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2007年6月2日全部收齐医患双方鉴定材料及医患双方候补材料后,于6月2日下达了正式受理通知书。
2007年6月4日,分别对医患双方进行了调查取证和笔录。
2007年6月9日通知医患双方,按指定的时间,到延庆县医学会随机抽取确定专家。
2007年6月12曰医患双方代表各1人在延庆县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由朝阳区医学会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首先向医患双方代表告知专家库中,涉及呼吸、病理、药理三个学科组成的专家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等内容,并实行回避制度。然后由医忠双方代表以抽签的方式,抽取相同数量及相应学科专家编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2007年6月14日、15日分别去北京将专家参会通知、鉴定材料送达专家组成员。
2007年6月14日以电话及书面形式,通知医患双方参会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
2007年6月20日14时30分,鉴定会在延庆县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室召开。相关科室的5名专家准时到会。医患双方各出席3人,医鉴办工作人员出席3人。会前由会长宣读会场纪律。会议由会前专家组成员推选专家组组长主持。首先请医患双方核对争议要点,然后按先患后医的原则进行陈述.最后专家对争议的事实部分进行询问。病理学科专家现场在显微镜下,对死者病理切片进行阅读检查。后医患双方同时退场。
专家组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书面材料、陈述、答辩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分析讨论。经合议,专家鉴定组成员一致表决形成鉴定结论,并签名。
六、诊治概要
患者宏某,男,40岁,河北张家口市某县人。患者于2006年6月8日,因喘憋加重半天,在延庆县医院就诊,查体:神情,精神尚可,唇略绀,双肺可闻及散在喘鸣音,心率96次/分,节律齐,末闻及杂音,腹软。肝脾未及,双下肢不肿。
初步诊断;支气管哮喘 一般治疗情况:
于当日下午给予吸氧治疗。于下午三时三十分,给予0.9%盐水250ml。O.9%盐水lOOml加甲基强的松龙80mg,地塞米松10mg入小壶静点。
特殊情况及处理:下午4时,患者突然呼吸困难,张口呼吸,面色口唇青紫。周身大汗,血压160/100毫米汞柱。心率80次/分,即刻撤除甲基强的松龙。加大氧流量。给予盐水静点,沙丁胺醇气雾剂自口腔喷入.地塞米松及肾上腺索治疗,4时7分突然意识丧失,牙关紧闭,呼吸浅弱,即刻行气管插管术,上呼吸机及心肺复苏抢救,于下午四时五十分,经家属同意停止抢救。
患者死亡后尸检报告情况:
北京市尸检中心尸体解剖报告书结论:该患者因支气管哮喘发作伴发急性出血坏死型胰腺炎致死,急性出血坏死型性胰腺炎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法医病狸学检验报告结论:送检病理切片不存在急性出血坏死型胰腺炎病理特征,胰腺少数区域被膜下小叶内出现的小灶性出血符合猝死的病理学所见之一。本次复阅认为,患者宏某的死因非悫性出血坏死型胰腺炎,根据其死亡过程,提示存在输液中突发哮喘窒息致死性死亡可能。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病理科病理报告:胰腺组织切片内见大片组织自溶,胰腺被膜以及被膜下小叶间新鲜出血,另外胰腺组织内散在小坏死灶的钙盐沉积,无证据证明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肺组织切片见支气管粘膜上皮脱屑。粘膜内粘液腺增生,分泌增多,多量炎细胞浸润,炎细胞中多数嗜酸性白细胞,另外阻塞性肺气肿表现。
七、专家分析意见
1、该患者的诊治过程分析,很可能是甲强龙过敏反应所致意外窒息死亡。甲强龙导致严重过敏反应,国内外均有报道,致死的也有报道。
3、重新仔细阅读患者家属提供病理片。无急性胰腺炎改变,符合胰腺自溶表现。
4、哮喘诊断明确。
八、结论
患者宏某支气管哮喘诊断明确,有多年的病史,本次哮喘加重后就诊于延庆县医院急诊科。在吸氧治疗后症状缓解不明显的情况下,经治医生给患者输注了甲强龙80mg生理盐水100ml,用药数分钟后。患者出现了严重不良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方在选择甲强龙和用法、用量、用药速度上无违反医疗常规之处。该例用甲强龙后出现了罕见的、严重的、难以预料的过敏反应,另外从病理片上可见支气管内有痰栓形成。在此基础上过敏反应进一步加重支气管痉挛,导致窒息死亡。
从患者的临床诊断症状,体征及再次复习病理片,无证据支持急性出血坏死型胰腺炎的诊断。
院方在宏某的诊断治疗中无违反医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在与患者的沟通上存在有缺陷。另外,在医疗文书上无过敏史的相关记载。
延庆县医学会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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