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被告广告的诱导下,来到被告处咨询阴茎增粗术有关事宜,被告在谈话中美化手术效果,掩盖手术风险,诱使原告同意接受阴茎增粗手术,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5月13日签署了《整形美容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于2005年5月13日被告冯×医师为原告实施了阴茎增粗术,据《手术记录》记载,被告在原告腰部切取长15cm,宽2.5cm的组织填充在原告阴茎中。2005年5月15日复查:疼痛,包皮高度水肿,阴茎肿胀,皮下有淤血痕。2005年6月10日病程记录:“诉冠状沟处有时勃起时有牵扯样疼痛”。2005年6月20日病程记录:“自感移植皮片发硬向根部回缩”。2005年7月4日病程纪录:“移植之真皮脂肪片向阴茎根部挛缩0.5cm”。现原告阴茎明显畸形、阴茎勃起时冠状沟处剧烈疼痛严重影响性功能、腰部疤痕影响美观。
本代理人受原告的委托,根据事实、证据、法律和医学常识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医疗过错行为
(一)、被告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非法伤害原告的身体
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根据《中华医学会关于发布〈医疗美容项目〉(试行)的通知》医疗美容项目中根本就没有“阴茎增粗术”(医学会2002第102号文)。
显然,被告对原告实施“阴茎增粗术”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被告为原告实施“阴茎增粗术”违法的,属于非法伤害原告身体的行为。
(二)、被告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被告虽然在手术前与原告签署了《整形美容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但是,被告并没有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对手术风险也没有如实告知,隐瞒了手术可能造成阴茎畸形、影响性功能等重大风险。
被告违反告知义务,隐瞒手术风险,诱骗原告接受不必要的手术,诱骗原告接受被告对自己健康器官的损害,剥夺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
(三)、被告的手术失败。
被告称为原告实施手术的目的是“改善阴茎形态”,而事实上,被告的手术不仅没有改善阴茎形态,而且导致了阴茎严重畸形。原告原本健康的器官,经被告手术,变成了畸形器官,完全没有实现手术目的,手术的失败的事实本身证明被告的手术要么从设计上就是根本错误的,要么在操作上存在错误。
(四)、《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必须是具有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案中,被告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设立的美容科室是合法的,并证明对原告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冯×医师是具有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并没有依法举证,应当推定被告并没有为原告实施手术的合法资格。
二、关于损害后果
手术前原告的阴茎本来是健康的,经过被告手术,原本健康的器官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现原告阴茎明显畸形、阴茎勃起时冠状沟处剧烈疼痛严重影响性功能,不仅如此,腰部还留下了巨大的疤痕。
三、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告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非法对原告实施“阴茎增粗术”,手术不仅没有“改善阴茎形态”,而直接造成了原本健康的阴茎严重畸形,性交时疼痛,还造成了腰部遗留巨大疤痕,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明确。
四、关于法律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为原告实施阴茎增粗手术,而且手术彻底失败,导致原告阴茎明显畸形、阴茎勃起时冠状沟处剧烈疼痛性功能障碍、腰部存留巨大疤痕。被告故意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损害原告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严重过错,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侵害原告的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103.3元;误工费4724元(年工资28348,误工2月);后期医疗费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08827、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还要求被告根据诉讼中对原告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赔偿伤残赔偿金。
本案经法庭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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