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切除误伤输卵管致肾切除
来源: | 作者:国家发布 | 发布时间: 2023-05-15 | 4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标题  子宫切除术误伤输尿管至肾切除

                                                                         

核心提示 原告张某因子宫肌瘤在被告手术治疗,被告在手术中损伤了右侧输尿管,虽经补救手术,仍然无效,后患者右侧肾无功能、肾右萎缩,最终不得不切除右肾。原告与医院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案情简介:原告于2007年330日因子宫肌瘤到被告处住院诊疗,被告于200743日对原告实施了“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术后原告发热、腹痛。于410日进行肾造影检查发现右侧肾盂肾盏及输尿管未显示。411日进行膀胱镜下探查术,术中发现右输尿管下段狭窄,于是被告对原告实施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输尿管增粗,张力高,暗红色,沿输尿管走行向下探查发现:右输尿下段近膀胱处有狭窄,远端变性坏死,输尿管壁僵硬变细,与周围组织明显粘连,分离组织发现狭窄端远端离断,提起断端,剪除输尿管狭窄段,有脓尿喷出。被告因此对原告实施了右输尿管膀胱吻合术,并在输尿管内放置支架管一根,原告于2007427日出院,200776日被告为原告取出了输尿管内的支架管。

2009年420日体检时,B超发现原告右肾严重积水。原告于2009515日到北京医院住院治疗,接受了“右肾盂穿刺造瘘术/右肾切开造瘘术”,后因确诊右侧肾无功能、肾右萎缩于2009911日再次到北京医院住院治疗,接受了右肾切除。现原告右肾已切除,左肾囊肿,身体状况严重恶化。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注意义务,手术中损伤输尿管,且没有及时发现与处理,造成感染及输尿管闭塞、断裂,补救手术又再次失败,造成“右侧输尿管成形管口狭窄”,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明知上述情况,且应当预见到可能因此进一步造成严重后果,却故意隐瞒事实,也不对患者进行复查及补救,放任肾脏损害的发生,最后导致原告右侧肾脏切除。被告主观上具有严重过错,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诉讼经过:诉讼中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 1 6 0 74 8元、误工费5 6 0 0元、护理费1 4 0 0 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 4 6 0元、营养费5 0 0 0 0元、残疾赔偿金2 9 6 7 0 0元,后期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进行主张;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经询问,被告不承认原告所述事实,不同意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北京市某医院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三日前给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共计二十八万四千五百零二元; 二、就此次事件所引发的民事纠纷全部解决完毕,张某不得就此次纠纷再向北京市某医院主张任何民事赔偿权利;三、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零二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四、双方无其它争议。

案例评析:协商调解是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有效途径。本案通过法院调解,快速结案,是高效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之一。协商指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量。调解指斡旋于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和解。协商与调解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基本途径,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医疗民事纠纷中的体现。

医疗纠纷的协商与调解与诉讼相比具有省心、省时、省钱的优点,省心:医疗纠纷诉讼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一件十分劳心的事情,不但要解决许多法律上的问题,还要解决许多医学上的问题,不但要在程序上而且要在实体上费尽心机,一般人实在是力不从心,而医疗纠纷的调解特别是协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足以化解纠纷,不必太拘泥于程序,实体规定,甚至对证据与事实往往都不必过于计较。省时: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结案的法定期限为6个月,有法定情形还可延长。起诉、答辩、鉴定、举证、开庭都必须准时地投入大量的时间,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协商调解往往能够速战速决。省钱:诉讼往往需要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执行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等许多费用,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经济负担,协商调解除可能需要律师代理费外,一般不会发生很多费用,是一种经济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协商调解自身的优势也正是其致命的缺陷,医疗纠纷往往是复杂的纠纷,不投入心力、时间、费用,往往就无法弄清事实,更无法达成公平合法的协议,常常导致协商调解失败,有的根本无法达成协议,有的事后撕毁协议。另外,患方在协商调解时,往往没有律师或专家帮助,在谈判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找准自己的利益,无法表达自己准确的真实意思,导致事态向两个方向发展,有的暴力要挟漫天要价,有的愚昧无知任人宰割。没有建立较为平等的谈判协商平台及较为公平中立的调解机制是协商调解功能受限的重要因素。

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协商调解,将改变对医疗纠纷模糊处理的局面。特别是患方请律师代理或帮助参加谈判,既有利于患方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使医院少受非法侵害。

法院调解分为诉讼调解与诉前调解,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法院调解以自愿为原则,强调当事人的处分权,是一种高效解决纠纷的方式。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