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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05-15 | 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标题 医疗纠纷中过错鉴定的重要性

                                                                         

核心提示:患者朱某因右上腹疼痛到某医院就诊,患者在被告医院住院11天,后病情不断恶化,转院后立即手术,术中发现十二指肠穿孔,患者发生感染中毒性休克、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本案通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查明事实、明确责任,体现了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患者朱某,男,死亡时64岁,于2010109日因“右上腹疼痛4小时,伴恶心、呕吐、发热”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腹痛待查:急性胆囊炎、胆囊结石。2、高血压病”,入院后给予了“禁食水,抗炎补液,对症支持治疗,完善相关检查等治疗”在被告医院住院11天,于20101020日转院,转院时情况:右上腹压痛,腹腔积液。患者于出院当天转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治疗,入院时患者意识丧失,并出现呼吸停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对患者进行了抢救,并于20101020日实施了开腹探查,粘连松解,十二指肠穿孔修补,腹腔引流术,术后诊断为“感染中毒性休克、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十二指肠穿孔”后患者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多器官功能障碍,于2010年1029日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规范与常规,误诊误治,存在明显的过错,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朱某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经过: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要求,但因双方当时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协议,由法院通过摇号方式指定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分析认为:1、对医方诊疗行为的评价 (1)该患者2 01 01 09日入住该院后,医方依据患者的病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为“1、腹痛待查急性胆囊炎,胆囊结石;2、高血压病"是可行的,但缺少鉴别诊断;给予禁食水、输液、抗炎、对症支持治疗符合诊疗规范。(2)医方入院辅助检查不完善、不及时;病情观察不严密,漏诊了患者同时存在的十二指肠穿孔,延误了手术治疗时机。患者以“右上腹部疼痛4小时,伴恶心、呕吐、发热’’为主诉收入院,入院后医方应及时给予相关辅助检查(如腹平片、腹部超声等)以明确诊断,但依据病志记载,医方直至患者入院后第6天才做了腹部超声和cT检查(该检查提示腹腔内有积液),故医方入院辅助检查不完善、不及时,存在过失;医方在患者入院后l o1 2日至l o2 0日住院期间每隔2—3天才有一次病程记录,病情观察不严密,存在过失。由于医方的上述两点医疗过失,漏诊了患者同时存在的十二指肠穿孔,延误了手术治疗时机,患者1 02 0日转入北医三院后当日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十二指肠球部穿孔达4厘米左右、腹腔内有大量脓性渗出(1 5 0 0m1),证实患者十二指肠穿孔在某医院住院期间已经发生。2、对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该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的分析。该患者1 02 0日以腹痛1 0余天,黄疸一周,意识丧失2小时

某医院转入北医三院,当日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十二指肠穿孔严重、腹腔大量脓液,患者存在感染中毒性休克、严重腹腔感染,术后转ICU继续治疗,但抗生素治疗效果不佳,并继发多脏器功能障碍(急性肾功能障碍、消化道出血、脾梗死等)1 029日出院后在家中死亡,根据该患者的病史、疾病发生发展过程,考虑其死亡原因为十二指肠穿孔引起严重腹腔感染、感染中毒性休克致多脏器功能障碍而死亡。如上所述,医方在患者入院后辅助检查不完善、不及时、病情观察不严密,漏诊了十二指肠穿孔,延误了手术治疗时机,其过失与该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同时,患者在该院住院期间其十二指肠穿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表现不明显,病情存在一定的隐匿性,也给疾病的诊治带来一定难度,与患者疾病的发展及最终的死亡后果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综合分析认为医疗过失参与度为75%。鉴定结论为:北京市某医院在对患者朱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入院辅助检查不完善、不及时、病情观察不严密的医疗过失,漏诊了十二指肠穿孔,延误了手术治疗时机,与该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75%。

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朱某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应当为朱某提供及时周到、细致的医疗服务。但被告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却存在医疗过失,导致漏诊造成朱某死亡,对此后果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辩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应当重新鉴定一节,因被告的该项要求没有依据,故对被告该项辩解不予采信。关于朱加某、朱某兰、朱某荣要求误工费一节,因朱加某、朱某兰、朱某荣未提供朱某的务工证明,故本院对于朱加某、朱某兰、朱某荣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朱加某、朱某兰、朱某荣的过高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朱加某、朱某兰、朱某荣六万二千四百七十八元零八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朱加某、朱某兰、朱某荣护理费一千二百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北京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朱加某、朱某兰、朱某荣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北京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朱加某、朱某兰、朱某荣丧葬费一万八千九百零五元六角三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北京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朱加某、朱某兰、朱某荣死亡赔偿金十五万九千一百四十四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被告北京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朱加某、朱某兰、朱某荣精神损失费三万五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七、驳回原告朱加某、朱某兰、朱某荣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与被告双方经未提起上诉。

案例评析:本案起诉后通过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及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与审查,很快明确责任,分清是非,作出判决。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不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也不论是协商、调解还是诉讼,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特别是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医疗技术鉴定是诉讼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不管你是原告还是被告,只有抓住鉴定,你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只要抓住了鉴定,你就能立于不败之地。 不抓鉴定的诉讼是无为的诉讼,不管鉴定的诉讼是盲目的诉讼。鉴定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得失所在,对于代理人来说,是成败所在,对于法官来说是依靠所在也是制约所在,对于鉴定人来说是权力所在也是责任所在。医疗技术鉴定是医疗纠纷诉讼的重点,也是医疗纠纷诉讼的难点。医疗技术鉴定不仅需要医学各科知识,而且需要法学知识;不仅要科学性、公正性、而且要权威性;不仅需要证据基础,而且需要主观判断。一句话的鉴定结论,往往是证据、科学、法律、道德的复合产物。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