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
视频
不当出生的赔偿范围问题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05-15 | 1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标题  产前诊断漏诊21三体综合征

                                                                         

核心提示  孕妇赵某为高龄妊娠且又为初产孕妇,为高危妊娠,在北京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进行了“染色体遗传病产前筛查”,结论为“羊水染色体结果未见异常核型”,赵某产下女儿李某后,发现女儿不正常,女儿李某被诊断为“先天智愚”,对李某染色体检测证实为“染色体21三体”。原告以被告存在过失导致“不当出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例讨论“不当出生”案件的赔偿范围问题。

                                                                        

案情简介:围绕原告赵某因发现已怀孕,于2007年5l 7目到北京中日友好医院进行孕期检查。因赵某为高龄妊娠且又为初产孕妇,医院把赵某列为高危孕妇。应医生的要求,赵某于2007517日做了“染色体遗传病产前筛查”,2007518日报告检查结果为“高危(比例>1380):唐氏综合症的危险度超过预定筛查标准……建议进一步羊水穿刺染色体检查”,根据医生的建议,赵某于200765日,到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进行羊水穿刺染色体检查,200779日北京协和医院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单》,结论为“羊水染色体结果未见异常核型”。2007106日,赵某经剖腹产手术产下女儿李某,2007107日,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儿科医生诊断李某为“先天智愚”。为此,李某又于2008325日到北京儿研所作了“染色体检测”,该所于20084l 8日出具检查报告结论为“染色体21三体”,属于先天愚型儿。儿研所对李某进行了“智力筛查”,结论为“发育商低下”。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诉讼经过: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某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分析认为:1、鉴于羊水穿刺是经皮有创检查水有可能混入母体细胞,故卫生部相关质量控制标准为“在符合标准的标本、培养、制片、显带情况下,核型分析准确率不的低于98%”,就目前双方提供材料,医疗技术操作失误的证据不足。2、羊水穿刺前医方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3、北京协和医院无违反产前诊断医疗规范行为。4、据现有病史材料,小儿属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5、北京协议医院未能提供有效的染色体核型图谱。鉴于图谱为医方当时的检查结果及诊断的依据和证明,同时亦是本次鉴定判断医方诊断有无过错及的主要证据,因此,现有材料不能完全排除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当诊断主要责任。鉴定意见为:鉴于北京协和医院不能提供有效的染色体图谱,因而不能完全排除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赵某怀孕后至中日友好医院进行染色体遗传病产前筛查,产前筛查评估为“高危……唐氏综合征的危险度超过预定筛查标准……建议进一步的遗传咨询以及羊水穿刺染色体检查……”。赵某因此至被告处进行羊膜腔穿刺术,被告出具检查结果为“羊水染色体结果未见异常核型”。赵某因此产下李某。后发现李某患2 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经鉴定,现有材料不能完全排除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的诊疗行为致使赵某生育患有2 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的李某,侵犯了原告赵某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造成原告的精神损害。故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酌情确定。赵某要求赔偿医疗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主张的医疗费,本院将依据鉴定结论,酌情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依据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故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要求赔偿抚养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祭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九百七十五元,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二百五十二元;二、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李某护理费二十五万二千元;三、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四、驳回原告赵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通过产前检查预先判断胎儿是否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成为可能。产前检查作为一道防线,对人口优生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因医院未检出胎儿存在的先天性缺陷或未尽告知义务,从而导致带有缺陷的婴儿出生,“不当出生”赔偿纠纷呈增多之势。所谓不当出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进行孕期检查,但因医院检查错误而未发现胎儿具有先天性残疾,致使妇女未能实施人工流产而生下具有先天性残疾的婴儿。对此类不当出生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等,目前法学界存在诸多争议,实务界对纠纷的裁判结果也各异。本案原告的主张及理由为:被告违反产前诊断程序,漏诊误诊胎儿严重遗传疾病,违反告知义务,导致了存在严重遗传疾病婴儿不当出生,使患儿父母承受抚养费、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特殊教育费等多项物质损失,并使患儿及其父母受到巨大的精神损害。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且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被告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且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违反法定义务,且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其中包括抚养费、医疗费、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抚养费、后期医疗费、后期康复费、后期护理费、特殊教育费由被告据实赔偿。本案原告因考虑到患儿残疾不是被告造成,没有以患儿的身份主张残疾赔偿金,而以患儿父母作为法定义务人必须终身承担不当出生儿抚养费为由主张抚养费损失赔偿,这种主张应当是合理合法的,一审法院却没有支持原告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当出生案件的赔偿范围及理由有待进一步研究与统一。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