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里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家辅助人。
随着社会的进步,专业的不断分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不断增加,正确、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是处理好有关案件的必要条件,鉴定制度是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机制之一,但仅此是不够的,一个不懂专业的当事人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内行帮助是必然的选择,过去却没有法律对这种最基本的权利提供程序保障,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忽视。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得诉讼制度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和把握。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专家辅助人可以代理当事人行使三项权利:陈述权、质证权、辩论权。陈述权体现在回答法官的询问;质证权体现在对鉴定人的询问;辩论权体现在双方专家辅助人的对质。
对当事人的诉讼提供可靠的帮助,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最终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在聘请专家辅助人时重点要做以下几方面的考察:
1) 人品 :负责、自信、坚韧、细致、雄辩
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忠于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将自己的聪明才智用于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自信:有必胜的信心,才能有昂扬的斗志,才能在诉讼中充分展现自己的才能。
坚韧:诉讼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往往是复杂的,不可能一挥而蹴,需要用坚忍不拔的毅力克服困难争取胜利。
细致:法官需要明察秋毫,代理人更需细致入微,否则就可能因代理人差之毫厘,而使当事人利益缪之千里。
雄辩;代理人所能做的决不是行使权力,而是是展示才能。良好的口才和文才是展示专业才能的基础。也是说服法官,战胜对手的重要因素。
2) 学历:专家辅助人面临的是与法律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其自身一定的学历作为必要的知识背景来历是必不可少的。专业知识学历和法律知识学历对于专家辅助人来说都是必要的,任何一个欠缺都可能是使专家辅助人减少几分完美,也可能是诉讼减少几分胜算。
3) 资格:资格是社会对个人专业能力的确认,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某人在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水平,考证个人资格是一个比较简单而又较为可靠的考察手段。医疗纠纷诉讼的专家辅助人最好是同时具备医学、法医学、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
4) 经验:经验需要积累,个人阅历与经验具有最大的相关性,相关专业的工作阅历和司法工作、律师工作阅历会形成专家辅助人很有益的经验。
5)
立场: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各自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来源,都有与其利益相一致的立场,当事人的利益与专家辅助人的利益相一致,才能使二者有相同的立场,专家辅助人的行为才可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当事人的利益。当专家辅助人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存在内在冲突时,专家辅助人的行为难免要体现自己的利益,势必会削弱当事人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诉讼当事人聘请医学专家辅助人以专职的专家辅助人为宜,聘请医院的医师为专家辅助人可能会存在立场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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