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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的几点常识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05-15 | 20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医疗纠纷的几点常识


  1 、什么是医疗纠纷


    所谓纠纷是指争执不下的事情,医疗纠纷顾名思义,指因医疗发生的纠纷。狭义的医疗纠纷往往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


    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2、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目前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


    3、什么是医疗纠纷协商


    协商是指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量。医疗纠纷协商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就医疗纠纷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是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进行交涉、谈判、达成协议。协商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协商


达成的协议,与其他一切契约一样,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因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相对于医疗纠纷具有独立性。合法的协商协议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依法受到保护。


4、什么是医疗纠纷调解


    调解是指斡旋于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和解。医疗纠纷的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什么是医疗纠纷诉讼


    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医疗纠纷诉讼说通俗一点就是打医疗纠纷官司。往往是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的最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诉讼与协商调解相比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诉讼体现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具有强制性、终局性、权威性,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有力的程序。另一方面,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一个最严格的程序,也是一个最繁琐的程序,与协商调解相比耗时、耗钱、费力。


    6、什么医疗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1)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2)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3)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4)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7、医疗技术鉴定的种类


    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8、医疗技术鉴定的效力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法院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9、医疗技术鉴定机构的选择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独立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10、什么是专家辅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里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家辅助人。



    11、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专业的不断分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不断增加,正确、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是处理好有关案件的必要条件,鉴定制度是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机制之一,但仅此是不够的,一个不懂专业的当事人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内行帮助是必然的选择,过去却没有法律对这种最基本的权利提供程序保障,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忽视。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得诉讼制度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和把握。



    12、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专家辅助人可以代理当事人行使三项权利:陈述权、质证权、辩论权。陈述权体现在回答法官的询问;质证权体现在对鉴定人的询问;辩论权体现在双方专家辅助人的对质。


    13、怎样聘请专家辅助人


    对当事人的诉讼提供可靠的帮助,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最终目标。


    要实现这一目标,在聘请专家辅助人时重点要做以下几方面的考察:


    1)  人品 :负责、自信、坚韧、细致、雄辩


    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忠于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将自己的聪明才智用于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自信:有必胜的信心,才能有昂扬的斗志,才能在诉讼中充分展现自己的才能。


    坚韧:诉讼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往往是复杂的,不可能一挥而蹴,需要用坚忍不拔的毅力克服困难争取胜利。


细致:法官需要明察秋毫,代理人更需细致入微,否则就可能因代理人差之毫厘,而使当事人利益缪之千里。


    雄辩;代理人所能做的决不是行使权力,而是是展示才能。良好的口才和文才是展示专业才能的基础。也是说服法官,战胜对手的重要因素。 


    2) 学历:专家辅助人面临的是与法律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其自身一定的学历作为必要的知识背景来历是必不可少的。专业知识学历和法律知识学历对于专家辅助人来说都是必要的,任何一个欠缺都可能是使专家辅助人减少几分完美,也可能是诉讼减少几分胜算。


    3) 资格:资格是社会对个人专业能力的确认,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某人在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水平,考证个人资格是一个比较简单而又较为可靠的考察手段。医疗纠纷诉讼的专家辅助人最好是同时具备医学、法医学、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


    4) 经验:经验需要积累,个人阅历与经验具有最大的相关性,相关专业的工作阅历和司法工作、律师工作阅历会形成专家辅助人很有益的经验。


    5) 立场: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各自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来源,都有与其利益相一致的立场,当事人的利益与专家辅助人的利益相一致,才能使二者有相同的立场,专家辅助人的行为才可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当事人的利益。当专家辅助人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存在内在冲突时,专家辅助人的行为难免要体现自己的利益,势必会削弱当事人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诉讼当事人聘请医学专家辅助人以专职的专家辅助人为宜,聘请医院的医师为专家辅助人可能会存在立场冲突。